毒杀鄱阳湖越冬候鸟案一审宣判

4月24日上午,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对备受关注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浦某山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闻某保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左某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某山、闻某保、刘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54500元;被告左某毛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3000元,并责令四名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为毒杀野生鸟类,多次制作毒饵,在鄱阳湖区范围的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铁路桥附近庐山姑塘湿地保护区范围内投放。之后,陆续有志愿者、护鸟员、公安民警在上述保护区内发现大量野生鸟类死体。经法院审查认定,四被告人共毒杀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13只、小天鹅1只,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鸿雁5只、翘鼻麻鸭14只、绿头鸭4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苍鹭1只、豆雁5只,共43只野生鸟类。

该院认为,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四人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投毒的方式,在鄱阳湖水域庐山姑塘自然保护区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13只、小天鹅1只,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期声: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庭长 罗大毛:我院不仅依法从严对被告人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同时,还责令四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通过本案的公开宣判,目的在于唤醒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坚决革除捕杀和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积极构建全民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美好画面。]

据悉,该案系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设立后审理的首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刑事案件。近年来,为加强鄱阳湖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贯彻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相关要求,省法院、九江中院、永修县法院在永修县吴城镇联合成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并推动设立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实行环鄱阳湖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为鄱阳湖“一湖清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努力打造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品牌。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蒲某山、闻某保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刘某、左某毛对于是否上诉暂未表态。(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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